中共古田县委办公室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举报“两违”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古田新闻网消息(佚名)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举报“两违”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古田县委办公室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举报“两违”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及普通群众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监督身边发生的“两违”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推动治违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举报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4〕17号)和《中共古田县委办公室、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委办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简称“两违”行为)。
(二)私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利用违法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 举报范围
举报人检举的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为2011年7月24日以后,在古田县范围内参与“两违”行为,以及私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利用违法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是普通群众为2014年3月份以后,在古田县范围内参与“两违”行为,以及私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利用违法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 、奖励条件
(一)被举报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及普通群众参与“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该“两违”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或处置过。
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则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选择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为便于查处和兑奖,举报人应将被举报人实施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时间、地址、房屋结构和类型等内容表述清楚[如:××年××月××日××单位××人(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普通群众)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号违法建设××或非法买卖土地……],并提供具体证据和留下联系方式。
(二)市治违办举报电话:0593-2922616,地址:宁德市天湖东路18号体育中心南看台133室;县治违办举报电话:0593-3833300、0593-3681013,地址:古田县城西街道新秀社区凤山路A2古田技校内(古田县治违办)。
五、举报受理
(一)被举报对象为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的,县治违办在确认确有存在“两违”行为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和管辖权限不同,按照分级分类处理原则,由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县直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含垂直管理部门),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治违办等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干部、职工,由县纪委、县治违办根据实际情况,批转相关乡镇(街道)调查核实,相关乡镇(街道)应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县纪委、县治违办反馈。
(二)被举报对象为普通群众的,由县治违办根据实际情况,批转相关乡镇(街道)调查核实,相关乡镇(街道)应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县治违办反馈。
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即可兑现奖励。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参与“两违”行为奖励标准。按被举报人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科级干部两个档,分别给予举报人10000元、30000元奖励。被举报对象级别高或岗位特别重要,涉及“两违”行为特别严重的,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举报人重奖。
2.举报普通群众参与“两违”行为奖励标准。按被举报人“两违”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来确定奖励标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2000元;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奖金为5000元;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奖金为10000元。被举报对象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涉及“两违”行为特别严重的,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举报人重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奖金支付。举报人领取奖金,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亲自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领人身份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举报人也可以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直接汇入。
(三)多人举报。多人举报投诉同一人“两违”行为的,只奖励最早举报投诉人(以举报人提供的信件邮戳、电话原始记录为准);多人联名投诉举报的,奖金自行分配。
(四)奖励奖金实行分级负担。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管理权限及“两违”行为发生地域来确定资金来源。即被举报人为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含垂直管理部门),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被举报人为乡镇(街道)干部、职工、普通群众的,奖励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负担。
七、其他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凡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公职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交待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清自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宽从轻处理。
(二)受理承办举报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三)经调查,被举报对象参与“两违”行为情况属实的,相关调查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把案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县治违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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